一、救助范围:
1.早产儿。
①孕周≤32周,在治疗过程中未出过院;
②孕周32-34周且出生体重≤1500g,在治疗过程中未出过院
2.坏死性小肠结肠炎。在出生后1年内,因早产儿(≤32周或32-34周且出生体重≤1500)相关并发症反复住院;
3.家庭困难(原属于家庭困难群体或因病致困)且有相应凭证资料进行证明。
二、救助标准:
原则上对每位患儿的救助资金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除外)。
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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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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