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治疗中使用有创呼吸机辅助呼吸及药物维持循环稳定的新生儿,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①需要实施特殊疾病与器官功能支持,包括肺表面活性物质(PS)替代治疗联合一氧化氮(NO)吸入、连续肾脏替代治疗(CRRT)、体外膜肺氧合(ECMO)、亚低温治疗。
②接受关键辅助诊断、监测及治疗技术,包括新生儿目标性超声心动图、持续膈肌功能监测及辅助通气、纤维支气管镜诊疗。
③接受 3 级(含)以上手术治疗。
2.经济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检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以及其他因医疗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3.医疗费用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超过5000元(含)。
二、救助范围:
在实施机构就医发生的药费、床位费、检查费、放射费、检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康复费及其他相关医疗费用,包括转运费。
三、救助标准:
每名新生儿可申请1次救助。费用追溯期为申请日前一年度1月日(含)起至申请日(含)止。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5000元≤报销后自付部分<7000元,补助5000元。
2.7000元≤报销后自付部分<10000元,补助7000元。
3.10000元≤报销后自付部分<15000元,补助10000元。
4.15000元≤报销后自付部分<20000元,补助15000元。
5.20000元≤报销后自付部分<25000元,补助20000元。
6.25000元≤报销后自付部分<30000元,补助25000元。
7.报销后自付部分≥30000元,补助30000元。
四、申请注意事项
1.请下载附件1、2、3、4并打印,根据附件4内容准备申请资料;(患儿疾病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请到住院科室咨询)
2.纸质资料准备齐全后提交湖南省儿童医院慈善接待中心164室,经检查无误后,由工作人员指导录入项目平台;
3.未经检查自行录入平台的,若因资料不合格而影响救助审批进度及资格的,后果自负;
4.同一患儿患不同类别出生缺陷疾病的,可分别申请相应类别救助。原则上,同一张申请票据不重复使用,若属于大额票据需重复使用的,需出具说明享受救助情况。
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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