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1.患儿户籍或监护人一方户籍在项目实施地域或在项目实施地域稳定居住6个月;
2.临床诊断患有先天性结构畸形、遗传代谢病、功能性出生缺陷有三大类出生缺陷疾病;
3.年龄在0-18周岁(含);
4.家庭经济困难,能够提供低保证、低收入证、特困证证明或村(居)委会、监护人工作单位等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材料;
5.在公立医疗机构接受诊断、手术、治疗和康复(结构畸形病种手术限公立三甲医院);
6.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含);
7.医疗费用发票日期在2025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之间。
二、项目实施地域
河北 怀安县、青龙县、巨鹿县、张北县
山西 平顺县
江西 寻乌县、遂川县
湖南 永顺县
四川 康定市、苍溪县、嘉陵区
贵州 普安县、雷山县
云南 澜沧县
陕西 宜君县、清涧县、佛坪县
甘肃 礼县
青海 平安区
内蒙 敖汉旗
吉林 汪清县
三、救助病种
出生缺陷救助项目先天性结构畸形、遗传代谢病和功能性出生缺陷救助病种,以及脑瘫、癫痫、孤独症。
四、救助金额
(一)医疗救助标准
1.报销标准按照医疗费用报销之后自付部分的8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项目实施按照周期开展,患儿可根据治疗进度,结合项目周期,进行多次申报。
3.每一个周期内,同一患儿同一疾病,或同一患儿不同疾病,可进行多次申报,每一周期每名患儿救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交通住宿费用补助范围及补助标准。
1.补助范围:对患儿在异地就医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公共交通、住宿等生活费用进行补助;
2.补助标准:补助金额上限是交通费500元,住宿800元,在上限范围内根据实际产生情况进行实报实销,报销金额为票面金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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